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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127)

作者:小编 时间:2026-02-01 18:26:14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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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6.1.27)

  发布时间:2026-01-27 17:25 来源: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近期,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的通告,涉及我辖区5家市场主体。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南宁市江南区碧源春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碧源春餐饮店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饭碗(自行消毒)(消毒日期:2025-10-17)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大肠菌群项目均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碧源春餐饮店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碧源春餐饮店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饭碗(自行消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当罚〔2026〕6号):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利向餐饮经营部在提供餐饮服务过程中经营使用的小碗(消毒日期:2025-10-11)经抽样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利向餐饮经营部开展立案调查。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利向餐饮经营部经营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餐(饮)具小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当罚〔2026〕97001号):

  排查原因情况:清洗消毒过程控制不严。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使用抽检不合格批次的餐(饮)具,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餐(饮)具的清洗消毒工作,做好餐(饮)具的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复查情况:该餐饮店已改进餐饮具清洗消毒流程,并做好餐饮具清洗消毒记录及使用台账。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江南分公司经营的小芋头(购进日期:2025-10-15)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17日对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江南分公司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315.32元。

  依法处罚情况:广西华联综合超市有限公司南宁江南分公司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小芋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其提交的材料证明其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其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积极进行召回、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不罚〔2026〕1号):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四、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富德村十一组富德东一里3号公寓楼C栋第一层C11、12-1号(经营者:南宁市江南区春旺百货超市)经营的芭蕉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春旺百货超市经营的芭蕉(购进日期:2025-09-26)经抽样检验,氟唑菌酰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6年1月14日对南宁市江南区春旺百货超市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93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春旺百货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芭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当罚〔2026〕5号):

  排查原因情况:种植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及销售台账。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违法事实认定及相关法律依据:南宁市江南区盈肖食品铺经营的饺子皮(购进日期:2025-09-27)、云吞皮(购进日期:2025-09-27)经抽样检验,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项目均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并且在购进不合格批次云吞皮、饺子皮的过程中未按规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5年11月6日对南宁市江南区盈肖食品铺开展立案调查。经调查,本案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68元。

  依法处罚情况:南宁市江南区盈肖食品铺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饺子皮、云吞皮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如下行政处罚(桂南江市监处罚〔2026〕13号):

  排查原因情况:生产加工环节问题。整改情况:立即停止经营抽检不合格批次的产品,并督促召回已销售出去的不合格产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经营活动。复查情况:未见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批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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